浙人防办〔2017〕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我办制订了《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 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15〕40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