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28365.365.com关于印发《杭州市人防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杭州市人防设施监督管理处:
现将《杭州市人防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www.28365.365.com
2016年12月9日
杭州市人防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07号)、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府法〔2012〕11号)、《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杭府法〔201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制度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人民防空的行政文件,主要指以下两类:
1.由我办具体起草,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或者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2.由我办具体起草,以“www.28365.365.com”名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部门的分工职责
(一)秘书处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法制办文件具体要求,负责在办文流程中对各业务部门起草上报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起草制定的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
(二)法规处
1.负责指导、监督各业务部门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2.负责会同各业务部门做好与市法制办的沟通协调、解释说明以及相应的修改完善工作。
3.负责在市法制办网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系统中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业务处室和单位
1.负责具体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或制定前的征求意见、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办公会议讨论等规定程序。
2.负责具体拟定、整理、收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3.负责参与和市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并根据其意见建议做好相应的修改完善工作。
4.负责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法规处,并在我办门户网站政策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上公布。
三、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材料要求
(一)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1.要求市政府发布或转发的请示(须注明建议发文主体、文件施行时间);
2.文件草案送审稿;
3.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具体内容包括:
(1)文件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文件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3)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条文;
(4)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4.法制机构的审查论证意见;
5.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纪要、决定或会议记录;
6.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7.征求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汇总;
8.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还需要提交听证、论证材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适用简化程序,不报送前款第7项、第8项材料。
(二)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1.要求市法制办准予公布的报告(须注明发文主体、文件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3.制定说明,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征求意见情况,如需要组织听证事项的,还应包括听证情况;
(3)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4)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5)施行日期自报送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相关事由并附相关依据;
(6)载明有效期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
4.法制机构的审查论证意见;
5.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纪要、决定或会议记录;
6.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7.征求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汇总;
8.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还需要提交听证、论证材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
(一)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1.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实施征求意见、论证听证、风险评估等规定程序,拟定相关材料,经法规处审查论证后,一起提前与市法制办沟通协调,并根据其意见建议做好相应的修改完善工作。
2.各业务部门将修改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整理、收集本制度第三点第(一)条第1、2、3、5、6、7、8项规定的材料,按照办文流程上报市政府。
3.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上报市政府后,秘书处及时将相关文件和材料发送给法规处,由其在市法制办网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系统中报送。
(二)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1.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实施征求意见、论证听证、风险评估等规定程序,拟定相关材料,经法规处审查论证后,一起提前与市法制办沟通协调,并根据其意见建议做好相应的修改完善工作。
2.各业务部门将修改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办文流程予以印发(暂不实际下发,并预留30日以上的施行日期间隔)。同时,整理、收集本制度第三点第(二)条第1、2、3、5、6、7、8项规定的材料,报送法规处。
3.法规处根据各业务部门报送的材料,按照办文流程上报要求市法制办准予公布,并在市法制办网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系统中报送。
五、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
1.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不得设定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义务;
3.不得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内容;
4.不得存在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法定职责义务,以及职权交叉、冲突的内容;
5.不得存在设定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以及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等内容。
六、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考核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列入市政府对我办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因此,各业务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也相应列入全办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对于未遵守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文件及本制度要求,擅自对外制定、发布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因履行规定程序不到位、报送规定材料不完整、文件内容不合法等被市法制办退件处理的,在办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
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严格遵守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文件及本《通知》要求,不断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