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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政府分散采购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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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人防〔2010〕74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防财务管理,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廉政建设,经主任(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印发《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政府分散采购工作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政府分散采购工作细则》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政府分散采购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局)政府采购工作,统一规范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招投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杭人防〔2009〕156号《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办(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四条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市财政和市招投标办公室的程序和流程要求进行。
    第五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章  政府分散采购方式确定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编制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资金来源等内容。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采购。
    第七条  政府分散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在实施前,应经办(局)政府分散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确定该项目的采购方式。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办(局)政府分散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小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不少于3家)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一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3家以上)发出询价单,让其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主要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而且一般采购的额度较小。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四章  政府分散采购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一)制作招标文件
    1.采购员根据预算执行书和招标文件范本制作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要详细说明所采购的货物、设备、服务或工程的内容,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制定技术规格和合同条款不能有歧视性条款;
    3.招标文件中事先应规定评标的办法和标准、明确废标的条款和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
    4.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比例最高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一般是一个固定金额;
    5.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10%——15%计算,并取整数到百元;
    6.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报办(局)政府分散采购中心审核。
    (二)发布招标公告
    1.根据批准的招标文件在指定的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公告内容包括: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7)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要求和支付方式。
    3.公告发布后,要及时下载所发布公告所在的网页,以备核查并作建立采购档案使用。
    (三)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必须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售价发售,售后不退;
    2.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授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4.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投标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2.在接受投标文件时,由招标工作人员签收,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手续,并制作投标一览表,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人代表姓名、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情况,签收人签名;
    3.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开标前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五)开标
    1.办(局)采购中心事先通知办(局)纪检组派员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3.由招标人主持开标,用户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代表参加;
    4.唱标,以公开的方式遂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以后到先开的顺序,当众拆封,大声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5.唱标结束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制作开标记录,内容包括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投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商品名称及报价、保证金交纳情况等,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六)评标
    1.办(局)采购中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办(局)采购中心负责人为评标的召集人;
    3.签到,评标开始时评标委员会成员需在评标会议签到表上签到,由监督人员核准身份;
    4.监督人员宣布评标纪律,并向评标委员会询问回避要求,如有专家申请回避的需由后备专家替补;
    5.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确定评委会主任,主持项目评标工作;
    6.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集体讨论确定评标细则;
    7.初审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8.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由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并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
    10.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11.编写评标报告。
    (七)定标
    1.由办(局)政府分散采购领导小组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2.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和中标金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质疑及投诉
    1.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由异议的,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局)政府分散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2.办(局)政府分散采购中心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办(局)纪检组进行投诉,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办(局)纪检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办(局)政府分散采购中心暂停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一)采购员制作邀请招标文件,报办(局)政府分散采购中心审定;
    (二)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由办(局)政府分散采购中心组织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四)向3家以上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邀请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参照公
开招标采购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采购员制作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报办(局)政府分散采购中心审定;
    (二)公开征集或确定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三)成立谈判小组,由办(局)分散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明确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编写竞争性谈判采购报告。
    第十六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办(局)分散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询价小组拟写采购项目询价函通知书,明确评定成交的原则,由办(局)政府分散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三)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向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函;
    (四)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密封、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在办(局)纪检组的现场监督下,询价小组成员拆封报价单;
    (六)根据评定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七)编写询价报告。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采购员提出采购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报办(局)政府分散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办(局)分散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三)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质量、价格、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报办(局)政府分散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四)编写单一来源采购报告。
    第五章  政府分散采购合同签订、履行与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办(局)政府分散采购中心根据评标结果和《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按实完成供货和项目建设。办(局)政府分散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检查和考核,发现供应商违约的要及时上报办(局)政府分散采购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采购处室、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正式施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公开招标评标报告.doc
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报告.doc
项目询价报告.doc
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报告.doc
杭州市政府采购评标会议签到表.doc
杭州市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doc
杭州市政府采购中标公告.doc
杭州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doc
杭州市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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