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人防〔2012〕30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有效提高办(局)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现将《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有效提高办(局)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确保办(局)非税收入依法执收、应收尽收,现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41号)、《杭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计划管理办法》(杭财非税〔2011〕585号)、《杭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杭财非税〔2011〕6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税收入是指由办(局)及直属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拆除赔偿费;人防警报拆除赔偿费;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收入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非税收入执收实行计划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执收原则。各执收主体必须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组织执收,不得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调整执收标准、改变执收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二)应收尽收原则。各执收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应收尽收,防止出现因收支脱钩可能产生的非税收入非正常减少。
第四条 非税收入执收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执收主体每年都要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及时报送非税收入执收计划,并由办(局)计财处负责汇总编制上报,市财政局结合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对非税收入执收计划进行批复。
第五条 非税收入计划以历年实际执收情况为基础,并结合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确定。计划编制以前三年收入实绩数的平均数为参考,并根据政策变动因素进行调增或调减,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条 非税收入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主体应及时足额将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拖延、滞压、截留、转移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七条 各执收主体应严格审核有关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并按《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重大经济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行政审批疑难问题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暂收退库、以及多收和误收的非税收入,各执收主体应提交各类审批文件和单位退费申请,报经办(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计财处按规定程序到财政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第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财政规定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不得私自印制、伪造、买卖财政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开具内容要求完整,收费标准要求准确,印鉴要求清晰。
第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计财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和办理财政票据年检工作。计财处确定专人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缴销和审核,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和《票据购领证》。各执收主体根据每月需要非税收入票据数量,并确定专人负责向计财处申请、使用、保管和缴销。
第十一条 办(局)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已列入市非税收入评价考核范围,由市财政局对执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有财政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