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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3-15 14:21:00 视力保护色: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26 来源:浙江人防工程处
浙人防办〔2009〕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人防办〔2009〕第30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为配合《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的使用,特制定《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

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行为,确保我省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制订了《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自2009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为更好地配合该项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合同的监制与印制

  本合同文本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由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

  二、合同的保管

  本合同印刷本由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保管,并负责登记入册、建立台帐。定点企业使用时如有报废,报废合同文本应交回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

  三、合同的领用

  各定点企业可根据需要向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申领合同文本,申领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①经年检合格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授权委托书; = 4 \* GB3 ④外省定点企业已完成跨省经营备案的证明材料。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合同文本时应登记合同编号及领用人姓名。

  四、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的甲方必须是浙江省内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必须是浙江省人防网上公示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应当坚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参考《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指导价》协商确定产品价格。

  五、合同的备案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后,乙方需报工程建设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1份,报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1份。

  六、合同的履行

  竣工验收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见附件)。该《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作为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之一。

  七、检查与管理

  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由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实施自律管理。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平时应加强对会员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虚假合同、不正当竞争、委托销售、转让合同以及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人防办,由省人防办作出处理或报请国家人防办作出相关处理。省人防办将定点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纳入年审年检的考核内容。定点企业年检不合格,或尚处在整改期间的,不得申领示范合同文本。

附件下载: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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