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市场,加强市场监管,根据《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9〕323号)有关规定,引入外省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销售合同必须采用《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并在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 江苏中豪防护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我省办理相关手续,允许销售防化设备产品型号如下表所示。 特此公示。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