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建立全省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确定每年的5月12日为全省防灾警报试鸣日,以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灾损失,促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该《通知》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以下三种情形:发生或即将发生可以预警的气象、地震、地质、海洋、森林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以预警的重特大事故灾难以及其他需要发放防灾警报信号时,可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为全省各地的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最为迅疾而有效的警报信号,从而为政府部门迅速及时地采取措施,对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开展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服务。 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必须由县级以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报同级政府决定,由同级人防(民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及人防部门报告。防灾警报音响信号分为警报信号和解除信号两种:警报信号(鸣60秒,停30秒,反复二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解除信号(连续鸣4分钟)。发放防灾警报音响信号后,还需利用电声警报器多次播放语音,告知公众有关灾情及应对办法。 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还将建立全省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确定每年全国“防灾减灾日”(5月12日)为全省防灾警报试鸣日,进行防灾警报音响信号试鸣。各级政府将认真制订防灾警报信号发放实施办法,充分发挥防灾警报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各级人防(民防)部门要结合当地防灾减灾工作需要,采用固定与机动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设置警报设施,进一步扩大警报信号覆盖面。同时,加强对防灾警报信号有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落实防灾警报信号试鸣制度,让公众能正确识别防空和防灾警报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防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目前,全省防灾警报试鸣制度已由省人防办(省民防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