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办(局)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单位、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办(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形式:
(一)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二)内部监督,包括各级人防(民防)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部门内设专职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九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对经查证确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状况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订、目录指南编制等情况;
(二)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落实、场所建设、便民服务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收费的使用情况;
(六)政策咨询解答情况,接受监督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考核的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考核成绩在90分(含)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考核成绩在60分至79分之间;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考核成绩在60分(不含)以下。
因政府信息未按规定公开,对本单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不得定为优秀;影响特别恶劣的,综合目标考核成绩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每年举行一次,上级有要求的,可临时增加考核。市人防办(民防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在每年年底结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实地考核。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反映;“查”是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评。
(三)综合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确定考核初步结果,并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未接到问题反映的,直接确定考核等次;接到情况反映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核查,然后由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再次评议确定考核等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单位,并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奖惩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予以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防办(民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