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防办:
根据人防法律法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并由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使用费。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建设发展实际,原杭政〔1985〕218号《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及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不利于人防工程的平时利用和管理。根据现行人防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结果予以备案的函》(杭府法监备〔2006〕10号)确定了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费属于行政征收项目,并为确保人防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决定调整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所有并管理使用的人防工程应根据使用项目、工事类别、所处位置、建筑面积以及实际的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招标或竞拍等形式确定价格,不具备通过招标或竞拍等形式确定价格的参考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费标准(详见附表)。
各区、县(市)人防办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费应该严格按照国动字(1999)1号人民防空财务管理办法和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上述调整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费标准已向杭州市物价局备案,并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费参考标准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表: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费参考标准
工程
类别 |
级别 |
使用类别 |
收费标准(元/月 / 平方米) |
备注 |
附建式、单建式防空地下室 |
甲级 |
商场、市场、旅馆、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
2-25 |
不含工程内装修和经营性设备使用费
|
乙级 |
车库、加工厂、非营业性内部办公室、食堂等 |
1-10 |
丙级 |
仓库、设备间等 |
0.5-8 |
坑道地道工程 |
甲级 |
商店、餐饮、旅馆、文化娱乐等 |
0.5-10 |
乙级 |
仓储、加工场 |
0.1-8 |
丙级 |
非营业的其它场所等 |
0.5-5 |
工程口部管理房 |
根据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协商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