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防办,各在杭销售、安装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
为推行使用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和落实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的备案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通知》(浙人防办〔2009〕42号)、《关于推行〈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供货安装合同》)(浙人防办〔2009〕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防办〔2009〕40号)和《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电子识别认证系统管理办法》(浙人防质监〔20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ОО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