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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
作者: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7-07-17 16:50:00 视力保护色:
 

浙人防函〔20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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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办《关于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请示》(杭人防〔2016〕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平时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应当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登记手续。2016年6月1日《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其他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的办理方式,参照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制度”的实施依据已经修改,可以依法撤回尚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改为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登记手续。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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