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防函〔20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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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办《关于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请示》(杭人防〔2016〕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平时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应当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登记手续。2016年6月1日《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其他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的办理方式,参照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制度”的实施依据已经修改,可以依法撤回尚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改为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登记手续。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